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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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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0100338003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变更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0个工作日,按照《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工商营业执照变更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一)变更单位名称的;(二)变更主要负责人的;(三)变更单位地址的;(四)变更经济类型的;(五)变更许可范围的。对已经受理的变更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资料审查无误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书(附变更说明材料)(原件3份)

2、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3份)

3、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4、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份)

5、变更主要负责人的提供:变更后的主要负责人的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3份)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3)、(9)、(10)、(11)、(12)、(13)、(14)、(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0)、(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0)、(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项编码

0100338001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初次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个自然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原件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相关资质证件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3份);矿山施工资质证书(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3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复印件3份)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3份)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3份)

6、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3份)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印件3份)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3份)

8、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3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3份)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10、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应足额提取)(复印件3份)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12、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复印件3份);安全使用证(复印件3份)或安全标志(复印件3份)

13、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复印件3份);安全使用证(复印件3份)或安全标志(复印件3份)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复印件3份)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3份)

15、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复印件3份)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3)、(9)、(10)、(11)、(12)、(13)、(14)、(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0)、(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0)、(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事项编码

0100338002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延期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个自然日,《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应当依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法定条件组织,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颁发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决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认为有必要到现场对非煤矿矿山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的,应当到现场进行复核。复核时间不计算在本款规定的期限内。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根据2013年5月31日国务院第10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4年7月9日国务院第54次常务会议《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3、《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9年6月8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6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8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申请书(原件3份)

2、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份)

3、相关资质证件提供:采矿许可证(复印件3份);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3份);矿山施工资质证书(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复印件3份);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从事爆破作业的)(复印件3份)

4、各种安全生产责任制(复印件3份)

5、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目录清单(复印件3份)

6、操作规程目录清单(复印件3份)

7、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文件(复印件3份)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3份)

8、主要负责人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3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合格证书(复印件3份)

9、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复印件3份)

10、安全生产费用的证明材料(应足额提取)(复印件3份)

11、为从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证明材料(因特殊情况不能办理工伤保险的,可以出具办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证明材料)(复印件3份)

12、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复印件3份);安全使用证(复印件3份)或安全标志(复印件3份)

13、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提供:检测检验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出具)(复印件3份);安全使用证(复印件3份)或安全标志(复印件3份)

14、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设立事故应急救援组织的文件(复印件3份)或与矿山救护队、其他应急救援组织签订的救护协议(复印件3份)

15、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的书面报告(复印件3份)

16、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17、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以及石油天然气独立生产系统和作业单位提供:安全现状评价报告(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出具的)(原件3份)

18、金属非金属矿山独立生产系统和尾矿库在提出延期申请之前6个月内经考评合格达到安全标准化等级的提供:安全标准化等级证明材料(可以不提交安全现状评价报告)(复印件3份)

非煤矿矿山企业总部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3)、(9)、(10)、(11)、(12)、(13)、(14)、(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从事爆破作业的,除提交相应文件、资料外,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尾矿库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地质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0)、(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地质勘查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采掘施工企业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0)、(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但应当提交矿山工程施工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从事爆破作业的,还应当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 石油天然气勘探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15)项规定的文件、资料;石油天然气管道储运单位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需要提交第(3)项规定的文件、资料。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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