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编码 |
0100337001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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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变更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40个自然日,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现场审查、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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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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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材料目录(原件1份)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4、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5、变更法定代表人提供: (1)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2)法人代表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6、变更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提供: (1)技术负责人或过程控制负责人任命文件(复印件1份) (2)技术负责人或过程控制负责人能力证明材料:提交职称证书、注册安全工程师资格证书、安全评价师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变更机构名称的提供:包括管理制度,过程控制文件,安全评价人员资格证书复印件,安全评价人员的劳务合同,技术专家简历、专业能力、聘用证明,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简历,安全评价技术负责人、过程控制负责人、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及办公场地证明等(1份) 8、变更注册地址和办公地址提供:工作场所面积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一)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 (二)扫描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复印件均应为彩色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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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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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事项编码 |
0100337002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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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首次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40个自然日,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现场审查、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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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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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材料目录(原件1份)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4、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提供)(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1份) 7、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如房产证,租赁协议等)(复印件1份) 8、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9、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如简历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如简历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原件1份) 12、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13、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如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复印件1份) 1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彩色扫描件)(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15、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非受控版本)(原件1份) 1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本)(复印件1份) (一)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 (二)扫描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分五卷装订成册(第一卷为1.2.3.4.5.6.7.8.中规定的材料,第二卷为9.10.11中规定的材料,第三卷为12.13.14中规定的材料,第四卷为15中规定的材料,第五卷为16中规定的材料; (四)包含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电子版光盘二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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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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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副本 |
事项编码 |
0100337003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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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延期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40个自然日,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现场审查、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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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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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材料目录(原件1份) 2、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申请表(原件1份) 3、申请机构法人证书(彩色扫描件)(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4、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延期申请提供)(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5、法定代表人参加相关安全生产和安全评价知识培训的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6、法定代表人、专职技术负责人、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档案管理员及各部门负责人任命文件(原件1份) 7、申请机构固定工作场所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如房产证,租赁协议等)(复印件1份) 8、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9、专职安全评价师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如简历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0、专职技术负责人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如简历表、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安全评价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从业信息识别卡、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和执业证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11、专职过程控制负责人简历(原件1份) 12、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及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13、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彩色扫描件 ;如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复印件1份) 14、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彩色扫描件)(正本、复印件1份,副本、复印件1份) 15、本机构安全评价过程控制文件(非受控版本)(原件1份) 16、机构内部管理制度(非受控版本)(复印件1份) 17、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一)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 (二)扫描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分五卷装订成册(第一卷为1.2.3.4.5.6.7.8.中规定的材料,第二卷为9.10.11中规定的材料,第三卷为12.13.14中规定的材料,第四卷为15中规定的材料,第五卷为16中规定的材料; (四)包含以上所有申请材料内容的电子版光盘二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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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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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
事项编码 |
0100337004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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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增项申请 | ||
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咨询电话 | (010)89150428 | 监督电话 | (010)88011996 |
实施机关 | 市安全监管局 | 服务对象 | 企业法人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数量限制 | 无数量限制 |
权限划分 | 无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行使内容 | 本级办理 | 通办范围 | 无 |
法定办结时限 | 40个工作日 | ||
承诺办结时限 | 40个自然日,按照《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自受理之日起40日内(现场审查、整改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完成审批工作。 |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 | 办理时间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办理地点 |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 ||
申报途径 |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 ||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 ||
联办机构 | 无 | ||
联办机构 | 无 | 运行系统 | 市级部门 |
实施主体 | 市安全监管局 | 办理方式 | 自办件 |
中介服务 | 无 | 物流快递 | 否 |
预约办理 | 无 | 网上支付 | 否 |
是否收费 | 不收费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09年7月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2号公布,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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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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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1、申请材料目录(原件1份) 2、安全评价机构增加业务范围申请表(原件1份) 3、原有安全评价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1份) 4、与所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的专职安全评价师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劳动合同、“四险”缴费证明材料、住房公积金缴存证明材料等) 5、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6、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 7、与所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的专职技术负责人提供:简历(原件1份);专业能力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任命文件(原件1份) 8、新增添的专用装备购置发票(复印件1份) 9、固定资产台账(彩色扫描件)(复印件1份) 10、与所申请增加业务范围相关的技术专家聘用协议(复印件1份) 11、其他技术支撑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一)统一使用A4幅面、纵向左侧装订; (二)扫描件需加盖申请单位印章; (三)复印件均应为彩色扫描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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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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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样本 | 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