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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事项编码

0100342000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分条件(市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5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5个自然日,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指派有关人员或者组织专家对申请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再次修订)

2、《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2012年1月30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公布 根据2015年5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9号修正)

受理条件

建设单位申请安全条件审查的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申请书及文件(原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原件1份)

3、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复印件1份)

4、规划相关文件(复印件1份)

5、企业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副本、复印件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1份)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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