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在位置:首页
> 办事服务> 许可服务> 危险化学品>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办事指南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事项编码

0100339000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储存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分条件(市区)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由建设单位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分级负责实施。(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2.市政府或市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 3.生产剧毒化学品的; 4.跨区(县)的; 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实施下列建设项目的安全审查: 1.本行政区域内除国家和市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安全审查以外的建设项目; 2.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委托实施安全审查的建设项目。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咨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12月14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公布,根据2015年4月2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77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复印件1份)

2、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原件1份)

3、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原件1份)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原件1份)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
Produced By 大汉网络 大汉版通发布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