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妻的现象遍布全国,但不同地区的名称各不相同。在辽宁,这一现象被称为“搭伙”;在甘肃,则叫做“僦妻”;而在南方,尤其是浙江地区,这种现象尤为盛行。当然,也有一些贫困家庭没有那么多仪式化的规定,甚至有男性鼓励妻子与他人私通以换取钱财,这种现象被称作“贴夫”。
《琢县志》记载了当地的风俗,指出在某些地方,当丈夫家境贫困时,往往会将妻子卖给别人以维持生活,女方家属并不会干涉,而与接受者家族依然保持亲戚往来。这样的现象被认为是对社会道德的严重挑战。
尽管这一现象在元朝时期已经被官方严厉打压,甚至被列入刑法,但始终未能遏制其蔓延。明朝建立后,朱元璋也对此颇为反感,并继承元朝的做法,规定:“凡将妻妾受财典雇与人为妻者,杖八十;典雇女者杖六十;知情而未加制止者,与其同罪。”然而,尽管有严厉的法律制裁,典妻之风依旧在民间蔓延。
清朝入关后,由于大量的劫掠,他人妻女的现象愈加严重,民间的买卖妻女行为也随之盛行。虽然清朝曾出台过相应的律令进行禁止,但典妻现象依旧无法彻底遏制。封建社会中,农民生活贫困,许多人因无法负担娶妻的费用,而选择了通过典妻的方式延续家族血脉。更有甚者,几个兄弟或朋友共同租用一个女子。在那时,儒家礼教强调女子贞洁,但在传宗接代的压力面前,社会往往作出让步。这也与古代女性地位低下密切相关,妻子被视为承载家族传承的重要角色,若男人不能生育,典妻便成了不得已的选择。
此外,还有一种典妻现象被视为社会自救形式。例如,招夫养夫、搭伙、拉帮套等现象。通常,这种情况发生在妻子的原家庭因疾病等原因劳动力不足时,而典夫则缺乏生产工具。于是,原丈夫会将妻子典给他人,而交换的条件是,典夫会进入原夫家中,提供家务劳动力。妻子在典期间所生的孩子,通常会在父母之间平分。这类现象结束后,双方依然保持亲戚关系,互相往来。
这种典妻的现象一直延续到了民国时期。在《兴国调查》中就曾提到:“在兴国,地主和富农不仅有妻子,还有妾,中农的百分之十,贫农和手工业者的百分之三十,游民的百分之九十,雇农的百分之九十九,甚至连妻子都没有。”直到新中国成立,实行一夫一妻制度后,典妻制才得以彻底消失。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