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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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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编码

0100347004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行政许可
事项类型 变更申请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自材料审核合格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3、证明文件:提交机构编制部门的(复印件2份)或工商管理部门(复印件2份)或税务机关的(复印件2份)

4、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2份)"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事项编码

0100347003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首次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行政许可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自材料审核合格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申请单位简介(内容包括申请单位的设立时间、机构类型、注册资本、组织结构、人员概况(人员总数、职称情况、学历情况)、工作场所概况(办公面积、实验室面积、档案室面积等)、主要业务内容等。)(原件2份)

2、法人资格证明(应当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2份)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2份)

3、固定资产的证明(复印件2份)

4、工作场所产权证明(复印件2份)或租赁合同(复印件2份)

5、机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

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复印件2份)

7、专业技术人员材料 (1)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原件2份) (2)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 (3)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2份) (4)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

8、拟开展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项目及资质等级(在《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中相应栏目中填写)

9、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复印件2份)

10、近年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相关工作的总结报告(包括以下内容:(1)近年来开展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技术服务的总体情况,存在的问题;(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包括内审、管理评审、质量控制等);(3)近年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项目清单;(4)近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或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项目清单。)(原件2份)

1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原件2份)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请表和上述提交材料均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并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事项编码

0100347002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延期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9150428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无数量限制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自材料审核合格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延续申请表(原件2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2份,副本、复印件2份)

3、申请单位简介(原件2份)

4、法人资格证明材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份)

5、现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文件(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的封面和目录。)(复印件2份)

6、专业技术人员材料提供 (1)专职技术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学历、所学专业、职务/职称、岗位、工作年限、培训合格证书编号等。“岗位”包括:检测技术负责人、评价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评价、检测、质量控制、卫生工程人员等;“工作年限”指从事本专业或本岗位的时间。)(原件2份) (2)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2份) (3)技术负责人、质量控制负责人的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2份) (4)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

7、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复印件2份)

8、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总结报告(原件2份)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请表和上述提交材料均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并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事项编码

0100347001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增项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申请人将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申请表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文件、资料,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收到申请文件、资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决定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自材料审核合格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组对申请人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组提交的技术评审报告和区域经济结构、统筹规划、总量控制等要求作出资质认可决定。决定认可的,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资质证书;决定不予认可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实施主体 市级部门 办理方式 自办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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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01年10月2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根据2011年12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4月27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业务范围变更申请表(原件2份)

2、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正本原件2份、复印件2份,副本原件2份、复印件2份)

3、专职技术人员的:提交名单(复印件2份);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2份);毕业证书(复印件2份);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2份)

 4、在申请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业务范围内,能够证明具有相应业务能力的文件、资料(2份)

5、请增加业务范围所涉及的行业领域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模拟评价报告(原件2份)

申报的各项内容应当完整、清楚、不得涂改,复印件、影印件应当清晰,并注明与原件一致。所有申请材料应当一式二份,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凡要求提交材料为复印件的,均应当在复印件上写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单位公章;资质申请表和上述提交材料均应当使用A4规格纸张印制,并按照先后顺序装订成册,刻录成电子光盘,一并提交。"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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