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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
  • 变更申请和增项申请
  • 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
事项编码

0100346001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变更申请和增项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变更申请书及其附表 

(1)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原件1份) 

(2)仪器设备配置表(原件1份) 

(3)检测检验标准自查表(原件1份) 

(4)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变更时申报)(原件1份) 

(5)申请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原件1份) 

(6)授权签字人申请表(原件1份) 

(7)管理体系自查表(合并换证时可不填)(原件1份) 

(8)在编人员一览表(原件1份) 

(9)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原件1份) 

(10)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表(原件1份) 

2、随申请书提供的有关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副本、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框图(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原件1份) 

(3)平面图(仅提供涉及增项、变更项目的平面图)(原件1份) 

(4)现行有效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原件1份) 

(5)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仅提供涉及增项、变更项目的典型报告)(原件1份) 

(6)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复印件1份) 

(7)在编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 

(8)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 

(9)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复印件1份) 

(10)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1份) 

(11)其他资料(如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分包单位资质证明、设备等租用协议、开展新项目和变更的评审材料目录、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的相关资料、非标准方法的相关资料等。若有请提供;没有变化时,可不提供。)(1份)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事项编码

0100346002110000000000742603767100

事项名称 首次申请和延期申请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行使层级 市级
咨询电话 (010)89150428 监督电话 (010)88011996
实施机关 市安全监管局 服务对象 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权限划分 办件类型 承诺件
行使内容 本级办理 通办范围
法定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40个工作日,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第七条,申请取得检测检验资质,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甲级资质的机构向安全监管总局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申请乙级资质的机构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提交申请书及相关资料; (二)资质受理机关在收到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资料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将审查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机构;(三)资质受理机关自申请资料审查合格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安排评审专家对申请机构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按照资质认定评审准则进行技术评审并提交资质评审报告; (四)资质受理机关在接到资质评审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依据资质评审报告完成对申请机构的资质认定工作。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 办理时间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办理地点 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 北京市丰台区西三环南路1号(六里桥西南角) 3层A区11号窗口
申报途径 窗口申报、网上申报
办理进程查询途径 电话查询:(010)89150428
联办机构
联办机构 运行系统 市级部门
实施主体 市安全监管局 办理方式 自办件
中介服务 物流快递
预约办理 网上支付
是否收费 不收费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2007年1月31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公布,根据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0号修正)

受理条件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自收到申请材料或者全部补正材料之日起为受理。

申请材料

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申请书及其附表 

(1)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原件1份) 

(2)仪器设备配置表(原件1份) 

(3)检测检验标准自查表(原件1份) 

(4)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原件1份) 

(5)申请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原件1份) 

(6)权签字人申请表(原件1份) 

(7)管理体系自查表(原件1份) 

(8)在编人员一览表(原件1份) 

(9)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原件1份) 

(10)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表(原件1份) 

2、随申请书提供的有关资料 

(1)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 

(2)组织机构框图(原件1份) 

(3)平面图(原件1份) 

(4)现行有效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资料)(原件1份) 

(5)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原件1份) 

(6)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复印件1份) 

(7)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仅初次申请时)(1份) 

(8)在编人员法定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 

(9)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复印件1份) 

(10)注册安全工程师证明(复印件1份) 

(11)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1份) 

(12)其他资料(如固定资产评估证明材料、分包单位资质证明、设备等租用协议、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开展新项目和变更的评审材料目录、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的相关资料、非标准方法的相关资料等)(1份)

办理流程

申请[市级] → 补正[市级] → 受理[市级] → 审查[市级] → 决定[市级] → 制作行政文书[市级] → 告知/送达[市级]

结果样本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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